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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告别阴阳合同!告别霸王条款!

时间:2023-09-17 22:40:50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11月3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0年12月起启用新版合同,购房前需书面签订购房告知书,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系统也随之上线。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不可以删减或更改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示范文本主合同条款及附件中留有的空格或空白行,需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相关联的内容时,要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约定的内容不得与示范文本中本条或相应条款的本意相违背,不得免除出卖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

  开发企业应依据示范文本制作网签合同模板(含附件)。网签时,开发企业应使用合同模板,除网签合同外,不得强制购房人另行签定附加合同。

  为保证商品房配套设施如期交付、房屋的品质过关,新版合同增加了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约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质量承诺及保修条款。新版合同规定,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供电需在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供暖系统交付时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同时对小区绿化、幼儿园、学校等设施的交付时间作了具体要求。

  更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合同启用的同时,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系统也随之上线。《通知》称,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电子签章后,方可在线打印合同文本。近期,将组织部分开发公司进行电子签章测试,年底前全面启用。

  “就像在银行办业务时从电子设备上签名一样,以后网签购房合同也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道,在合同网签时应用电子签章功能,一方面可提高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透明度和时效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应用规范、可信、易用的统一电子印章服务,让房屋买卖合同电子化流转,杜绝了合同信息造假的可能,从根源上解决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网签,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商品房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联的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经网签系统提交打印。

  记者看到,由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购房告知书》示范文本中,对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做了着重提醒,这中间还包括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确认所认购商品房的类别(住宅、商业、办公、地下室、车位(库)等),核实现场公示信息中是否有抵押相关信息,查看了解商品房项目周边坏因提示,核实项目配套设施信息,核实调控政策信息,查看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信息,确认合同网签流程,认真核对购房款的交纳账户。

  “书面签订告知书是为了再次提醒购房者应该规避的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购房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购房引发矛盾纠纷或诉讼行为。

  《通知》还强调,各区县住建及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督力度,购房者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邮箱: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能够准确的通过有关法律和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真实的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 4.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别的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真实的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详细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做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6. 双方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的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 7. 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将房屋(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 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 11.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联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年

  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号为 。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整体的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面讲述的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2.按着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 元(大写 元整),【商业贷款】 元(大写 元整)【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

  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 1.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有线电视:交付时线.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 以上第1、2、3、4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第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社区组织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送达(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够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外的其他质量上的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问题造成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四)买受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除以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除以预测建筑面积 ×100%

  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4.双方自行约定:

  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合同单价应保持不变据实结算。

  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会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外质量上的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按时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极度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一定要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对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详细的细节内容见附件七。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能自行或委托别人做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别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二)买受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日内】(不超过9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 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详细的细节内容见附件十。

  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整体的结构和承重结构。

  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详细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车库(位)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合计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2.按着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2.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属于政府所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属【全体业主】【建筑设计企业】【 】所有。属于建筑设计企业所有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原木地板】【 】;

  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