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 | 联系我们 您好,欢迎访问安博体育娱乐登陆官网_安博综合网址大全
专注带压施工 工业设备修复 带压开孔 带压封堵 带压堵漏
全国咨询热线:18920585015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0 05:35:54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等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一)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在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隧道、车厢、站台、站厅以及出入口等范围内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封堵、遮挡通道,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非营运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运营安全自查,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查找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后,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进行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安检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掌握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安全检查和防恐防暴设施、设备,在履行进站安全检查职责时应当依规定着装,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依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禁止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需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影响正常运营的措施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评估对客流的影响,采取对应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抢救和疏散乘客,同时向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供电、通信、供水等相关的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二十二条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要采取影响正常运营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立即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连续发布相关运营信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规定对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制止或者采取对应处置措施,同时报告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